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