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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