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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