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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