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