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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