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