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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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