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