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