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