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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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