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