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