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