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