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