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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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