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