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