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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