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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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