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