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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