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