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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