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