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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