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