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