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