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