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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