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