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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