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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