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