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