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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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