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