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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