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