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