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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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