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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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