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