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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