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