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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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