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