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