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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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