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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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