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