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