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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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