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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