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