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