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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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