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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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