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