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